(2016)鲁1702执1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翠淑、陈凤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淑,陈凤云,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666-8号申请执行人:李翠淑,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102室。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07520。被执行人:张国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06835。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鲁1702民初1666-3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凤云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20万元。现因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凤云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