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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吴明红与陈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红,陈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7765号原告:吴明红,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林,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泰安,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吴明红与陈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明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林到庭参加诉讼,陈泰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明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泰安立即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吴明红对陈泰安提供的闽C×××××东风标致车辆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陈泰安因需向吴明红借款12万元,约定月利率2%,双方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陈泰安以其名下的闽C×××××东风标致车辆作为质押,质押期限为4个月,如到期该车辆由吴明红处理,陈泰安不再另行出具债权凭证。后陈泰安与王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车辆于2017年1月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吴明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明红与陈泰安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车辆转让协议中的条款为民间借贷设定的质权,吴明红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泰安未作答辩。吴明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陈泰安的身份情况;2.机动车登记证书,拟证明闽C×××××东风标致小轿车系陈泰安所有的事实。3.车辆转让协议,证明吴明红主张的事实;4.2016闽05**执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17闽0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闽C×××××东风标致小轿车因陈泰安另案纠纷被石狮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石狮市人民法院认定吴明红对该车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事实。5.录音及文字整理,拟证明陈泰安向吴明红借款12万元,陈泰安以其所有的闽C×××××东风标致小轿车设定质押,后因陈泰安个人原因无法过户的事实。诉讼过程中,吴明红申请林翠妹出庭作证,拟证明林翠妹在驾驶其小姑子吴明红的闽C×××××东风标致小轿车时,在石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门口被石狮市人民法院扣押本案车辆的事实。本院认为,因陈泰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吴明红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陈泰安因需向吴明红借款12万元,双方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陈泰安以其名下的闽C×××××东风标致车辆作为质押,质押期限为4个月。陈泰安已将闽C×××××东风标致车辆交付吴明红作为质押。后陈泰安与王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车辆于2017年1月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吴明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明红与陈泰安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车辆转让协议中的条款为民间借贷设定的质权,吴明红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吴明红与陈泰安之间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泰安拖欠吴明红的借款且未能及时返还,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吴明红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陈泰安应支付吴明红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吴明红主张对陈泰安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陈泰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泰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返还吴明红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吴明红对陈泰安提供的闽C×××××东风标致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陈泰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盛立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人民陪审员  许金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秋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6--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