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穆小昌、张媛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小昌,张媛媛,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小昌,男,回族,1955年06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1982年0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高兵,男,汉族,1979年0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5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媛媛系高兵配偶,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新大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媛媛在定远县工商银行新大街支行的存款105100元,账号:13×××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