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连鑫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肖艳秋。委托代理人肖艳春,女,1964年09月27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周连鑫,男,1984年04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鸡西市监狱。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连鑫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连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连鑫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