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利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许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利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许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679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利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法定代表人:那春梅。被告:许文学,男,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利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许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文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利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文学负担。审判员 马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