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麻建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麻建梅,毛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399847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郑泽童。被执行人麻建梅,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毛吉元,男,1964年6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41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麻建梅、毛吉元在(2017)浙0122执30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建梅、毛吉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