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辖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訾永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訾永强,范勇,梅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辖42号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团结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8577605-R。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1194-7。法定代表人:訾永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訾永强,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范勇,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阳县。被告:梅蕊,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訾永强、范勇、梅蕊追索权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接受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訾永强、范勇、梅蕊提供反担保。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本公司承担了代偿责任。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訾永强、范勇、梅蕊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涡阳县虹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827981元(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为追偿产生的相关费用,訾永强、范勇、梅蕊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认为,因被告范勇系该院干警,本案不宜在该院审理,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被告范勇系涡阳县人民法院干警,本案存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涡阳县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审 判 员 顾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腊梅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