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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圣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圣坤,男性,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都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庐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9日被浔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圣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圣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圣坤三次在濂溪区十里大道联盛十里老街糖果网咖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取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72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圣坤在濂溪区十里大道联盛十里老街某网咖内,趁K119号机位上被害人吴某熟睡之际,盗走吴某银色VIVO牌Y6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后该手机被刘圣坤遗失。(2)2017年6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圣坤再次在上述网咖内釆取相同方式,盗走Z037号机位上被害人李某金色钱脉通牌X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后刘圣坤将该手机以180元卖至他人。(3)2017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圣坤在上述网咖内釆取相同方式,盗走D064号机位上被害人赵某一只灰色背包,从包中盗得人民币62元、台币100元。后将该背包丟弃于网咖厕所内。2017年6月6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濂溪区十里大道联盛十里老街糖果网咖内抓获被告人刘圣坤。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吴某、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圣坤的供述与辩解;5、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辨认笔录。公诉人认为: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圣坤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刘圣坤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圣坤在开庭审理时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所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圣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圣坤曾因盗窃犯罪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每次犯罪间隔时间的长短、退赃退赔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圣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所处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圣坤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害人吴勇人民币1190元、赔偿被害人李毅金人民币1220元;赃款1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宝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