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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许佶升,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134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章,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佶升,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原审被告: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路***号之一。个体经营者:赵鸿男。上诉人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佶升、原审被告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在审理许佶升诉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之间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能单方以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实施行为确定管辖法院。而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应当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首先,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许佶升的起诉状,许佶升认为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以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许佶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的住所地珠海市××××区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分××为北京市海淀区区北京市区。因此,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珠海和北京的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其次,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珠海市××××区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批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05万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珠海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后,在许佶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住所地的有管辖权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一、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二、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三、驳回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诉裁定仅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认定,对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却并无任何评述,属于漏审。本案中,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程序明确提出如下主张: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他人在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动力鸡车”标识是依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鸿男(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能以赵鸿男单方行为确定管辖法院。二、在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事由时,被诉裁定还应包含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上述规定,法院在受理同时存在先后两件或以上相冲突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商标纠纷时,应首先对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还是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进行审查。本案中,被诉裁定未进行审查明显不当。三、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先取得第12807107号“动力鸡车”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许可他人在第43类餐饮等相关服务项目上使用“动力鸡车”标识是依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即使许佶升认为侵害其在先商标权,也应当根据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地域确定管辖权,即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行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许佶升所称的百度糯米的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服务器上,该服务器位北京市区,被控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即其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故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第二、在被上诉人许佶升已经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香洲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的情况下,许佶升的起诉法院为香洲区人民法院,因此,香洲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402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据此认为许佶升是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与事实不符,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解决管辖权问题,只作程序审查,对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实体问题不作处理。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珠海市夏湾动力鸡排小吃店(赵鸿男)的住所地珠海市××××区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分××为北京市海淀区区北京市区。因此,珠海和北京的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许佶升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05万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珠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珠海市××××区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批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妥。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并分别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异书记员  杨紫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