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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永光、黄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光,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光,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芳,女,1972年8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不明,被执行人陈泽雄,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守陶。申请执行人吴永光与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永光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将其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建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成、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另案查封,黄成、陈泽雄名下的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待分配中;未发现刘晓玲、黄芳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成、刘晓玲、黄芳、陈泽雄、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永光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琴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