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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庄建超、陈少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超,陈少源,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华成,陈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建超,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少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79114-7。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5885-5。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庄建超与被执行人陈少源、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华成、陈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