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889号被执行人谢平,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谢平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谢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谢平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业务庭移交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罚金2万元,退赔赃款84905元,合计人民币1049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0490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退赔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