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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951号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明珠花园4栋601号。法定代表人:翦书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群,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汤海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春,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号荷塘香榭*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78********。系原告公司法律事务代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3862.02元,减半收取6931.01元,由原告株洲市明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6622.69元,减半收取3311.345,由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坤齐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人民陪审员  何学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