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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孙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孙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309号申请人王军,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克东县。本院在执行王军与孙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博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