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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文书与林方云、郑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书,林方云,郑凯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600号原告:彭文书,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方云,男,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系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八一一组会计,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郑凯,男,约48岁,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系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八一一组出纳,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彭文书与被告林方云、郑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告彭文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书以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退还彭文书。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