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亿嘉通讯诉被告张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亿嘉通讯,张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424号原告:西安亿嘉通讯。经营者:张力。被告:张大伟,男,汉族,农民。原告西安亿嘉通讯诉被告张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西安亿嘉通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款286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生意业务关系,原告给被告提供成品手机。2016年4月4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班车发货形式开始向被告提供手机,被告是先清后欠。自2016年4月至6月24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总价值286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被告张大伟现下落不明,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亿嘉通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退还原告西安亿嘉通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