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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兵,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波,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长江,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