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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连海与于庆丰、陈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海,于庆丰,陈亚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0217号原告:李连海,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于庆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陈亚茹,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李连海与被告于庆丰、陈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庆丰、陈亚茹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2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庆丰与陈亚茹系夫妻关系,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20日先后找原告借款2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2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于庆丰、陈亚茹经公告送达,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庆丰、陈亚茹于2015年4月22日共同向原告李连海借款20000元,被告于庆丰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李连海借款20000元,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李连海借款30000元,被告陈亚茹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李连海借款150000元,合计220000元。被告于庆丰、陈亚茹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于庆丰、陈亚茹签字的借条4张,于庆丰、陈亚茹的结婚证明,证人李某、付某出庭作证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真实存在,对四张借条予以确认。原告李连海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于庆丰、陈亚茹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因被告于庆丰、陈亚茹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庆丰、陈亚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连海借款22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于庆丰、陈亚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权代理审判员  王维东代理审判员  黄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