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257号自诉人: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6号院10号楼2单元16号。被告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自诉人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伟阳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弓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