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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许莹、许鸿林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莹,许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特50号申请人:许莹,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许鸿林,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刘玉芬,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许莹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鸿林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许莹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莹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刘 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