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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伍玉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690号被告人伍玉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邹恒。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701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伍玉勇伙同“根娃”(在逃)预谋盗窃后来到位于龙泉驿区北泉路永辉超市一楼的“金莱蒂珠宝店”,伍玉勇让“根娃”守车望风,其本人进店后以需要购买戒指试戴为由,将一枚刻有心电图图案的3D工艺硬金黄金戒指戴在手指上,趁店员不备,借口出门挪车将戒指盗走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伍玉勇伙同“根娃”(在逃)预谋盗窃后来到龙泉驿区鲸龙路118号周六福珠宝店,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将该店内一枚方形刻有“财”字的黄金戒指戴在手上,趁店员不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两枚黄金戒指分别价值人民币1850元和238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伍玉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伍玉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伍玉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所盗得的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伍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