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9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尹廷琼与王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廷琼,王长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242号原告尹廷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长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一般代理),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廷琼与被告王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廷琼向本院提交民事诉状,因原告在七日之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思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