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贺小花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违法生育为由,贺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财保83号申请人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法定代表人孙维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贺小花,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申请人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违法生育为由,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为保证该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非常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小花在隆回县农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号为85×××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向荣审 判 员 陈 衡审 判 员 姚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