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明、罗湘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罗湘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湘青,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湘青、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李明、罗湘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明、罗湘青密谋盗窃后,窜至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桂强门诊部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东力牌TN125T-13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04元),后逃离现场。同日早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乐群车站附近一麻将馆门口将罗湘青抓获归案,当场从其处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事后,公安人员在罗湘青的协助下,在中山市西区富华总站将李明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明、罗湘青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罗湘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罗湘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李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湘青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明、罗湘青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罗湘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