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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常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常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445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住所地蛟河市。经营者:辛成华。被告:常玉财,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蛟河市(未到庭)。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被告常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玉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常玉财给付大棚材料款、种子、化肥款合计4570元及逾期利息1096元;2.要求常玉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常玉财于2014年11月17日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佘购价值4570元的大棚材料、种子、化肥,并出具欠据,此款经多次催要,未予给付。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据一份,常玉财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常玉财于2014年11月17日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佘购价值4750元的大棚材料、种子、化肥,并出具欠据,此款经多次催要,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常玉财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处购买大棚材料、种子、化肥,并出具了欠据,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要求常玉财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常玉财之间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故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逾期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大棚材料、种子、化肥款4750元。二、驳回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常玉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