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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9425号原告: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凤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伦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17元由原告上海韵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显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