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车素云与山东中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素云,山东中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211号原告:车素云,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华,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安树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李艾伦,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素云与被告山东中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潘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