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郑瑞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郑瑞峰,张瑞峰,郑瑞珍,程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瑞峰、张瑞峰、郑瑞珍、程玉岭关于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郑瑞峰、张瑞峰、郑瑞珍、程玉岭追偿权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待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明臣审判员 : 陈 浩审判员 : 韩 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