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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与杜梅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杜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33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68063。被执行人杜梅芳,女,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603-24607、24610-24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案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880000元。此后的利息以各案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梅芳名下的粤B×××××车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分。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