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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建芬与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芬,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芬,女,汉族,1963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89号10楼。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董事长。关于陈建芬与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陈建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3671.23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5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张大春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奕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