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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黄大红、李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黄大红,李腊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7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修龙,男,该行职工。被告:黄大红,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腊娥,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黄大红、李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业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军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