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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与桑梓强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桑梓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定代表人:旋小雷,职务经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桑梓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再审申请人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因与被申请人桑梓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刘占国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因自己没有载客车辆,都是和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于某某联系车辆。由于某某指派司机带车过来运输旅客,到达目的地后由申请人支付费用。肇事司机刘占国是受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于某某指派,与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申请人雇佣的刘占国。综上,原审认定申请人与刘占国是雇佣关系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再审申请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李小龙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