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月婵与刘春风、新会区会城春影古典家具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婵,刘春风,新会区会城春影古典家具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581号原告:李月婵,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风,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新会区会城春影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七堡工贸城南区****号(潭冲村长美咀)。组织机构代码:L4639255-9。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号*幢*****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067709052XY。负责人:林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俊仪,该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号君悦豪庭103商铺首层**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5894147318G。负责人:周春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华,该支公司员工。原告李月婵诉被告刘春风、新会区会城春影古典家具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月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71元,由原告李月婵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颖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