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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鹤群、李鹤霜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鹤群,李鹤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鹤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鹤霜。上诉人李鹤群、李鹤霜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行初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鹤群、李鹤霜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鹤群、李鹤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鹤群、李鹤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吕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