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邱振兴、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邱振兴,张磊,刘长征,霍平梅,霍雷,代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住所地新县城关解放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熊鹰,该行行长。被告:邱振兴,男,汉族,1983年6月7日生,住新县。被告:张磊,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生,住新县。被告:刘长征,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生,住新县。被告:霍平梅,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新县。被告:霍雷,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新县。被告:代秋萍,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新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代秋萍、霍雷、霍平梅、邱振兴、刘长征、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欧阳亚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晓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