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春玲、张立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玲,张立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836号申请人:郭春玲。被申请人:张立深。原告郭春玲与被告张立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春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深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立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深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