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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0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阳某某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阳某某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7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某某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