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军与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171号原告:陈军,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1单元10层101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卫、赵萍萍(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与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陈军诉称,2016年4月15日本人到被告公司,并于当日签订一份《系统开发合同书》,交易记录为微信×××元整及支付宝2×××元整,但本人的软件林肯兔通话质量很差,经常不能通话。2016年6月1日被告推出会员制方式,本人又追加投入三万元整。但现在被告公司停止运营,使本人遭受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以原告委托被告公司开发多功能永久app软件运营管理系统林肯兔为内容签订的系统开发合同属技术开发合同。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二七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