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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江小平与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平,王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小平,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王伟伟,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江小平与被执行人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6119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16)粤03民终145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8785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0.25%的标准自2015年5月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031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