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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与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时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070号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雷贤如。委托代理人余世忠,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丽芬,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时强,汉族。委托代理人方丽芬,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时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强胜建材经营部应承担;剩余1191.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建芳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