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乃伦与赵伟伟、胡月诉前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734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赵乃伦与赵伟伟、胡月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3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胡月名下: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与朝阳西路交口圣地新都会××栋××(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55.66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前锋社区一药厂家属房国药南院平房××号××(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26.19平方米)房屋(已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申请人赵乃伦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村银鹭安居苑小区12栋407室(不动产权证号:12024943,建筑面积:85.64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附:(2017)皖0403财保301号裁定书一份联系人:任金阳联系电话:1885540****本院地址:邮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