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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匡达制药厂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匡达制药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匡达制药厂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土委)要求确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7年5月8日所作(2017)京01行终155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北京匡达制药厂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北京匡达制药厂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北京市规土委向北京北达霖大酒店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侵害了北京匡达制药厂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北京匡达制药厂所提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本案中,从一、二审法院认为从北京匡达制药厂与北京北达霖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其之间经历的多次诉讼等情况可以认定北京匡达制药厂早在2008年之前即以知道被诉行为的存在。现北京匡达制药厂以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其知道被诉行为的存在系在2014年的其他诉讼程序中得知为由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生效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足以被推翻,故北京匡达制药厂的申诉理由并不成立,即北京匡达制药厂的再审申请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