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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付艳琴、路艳红、郭跃华、路艳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付艳琴,路艳红,郭跃华,路艳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特5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中路。负责人:侯河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伟峰、XX芳,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艳琴,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申请人:路艳红,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申请人:郭跃华,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申请人:路艳风,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付艳琴、路艳红、郭跃华、路艳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要求撤回申请,与法不悖,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员 赵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聂桂芬书 记 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