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王成志、项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王成志,项章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345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峥,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志,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章富,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志、项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峥,被上诉人王成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项章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人民保险公司少承担59824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成志、项章富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错误,王成志居住生活在农村,家中尚有农田,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该费用,虽其居住地规划为城镇,但是还未施行,且未将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土地亦未被征收,考虑到王成志临时从事农业运输工作,人民保险公司认为可以按照城镇、农村居民标准之和的中间值计算其残疾赔偿金;2,一审判决多认定误工费31950元,王成志系农村居民,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即使认可其从事运输业,也应按私营运输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最长为150天;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错误,人民保险公司认可按7000元确定王成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营养费多认定6000元,王成志并无加强营养的医嘱,鉴定意见不足以采信为判决营养费的依据。王成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项章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成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成志的各项损失共计285913.8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限额外部分由项章富按责赔偿(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项章富、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4日16时许,项章富驾驶湘G239**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石门县新关镇闫家溶居委会路段超车时,与同向由王成志驾驶的湘07—G39**号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相刮擦,致使王成志驾驶的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由唐吉轮驾驶的湘J667**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成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成志伤后即送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38天,花去医疗费44637.40元,支付检查治疗费859元。项章富支付了36000元。王成志的伤情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构成1处九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医疗费用按实际诊治支出计算,后期取内固定约需7000元;误工时间为27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项章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成志负次要责任,唐吉轮及所驾驶车辆上乘客不负责任。另查明,项章富驾驶的湘G239**号中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4月20日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王成志车载的出厂价值为6534元的1188只桔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人民保险公司定损为4000元。王成志的车辆损失经人民保险公司定损为7180元。王成志支付的医疗费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自付部分为8788.78元。2016年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为66770元,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3403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630元。王成志居住地石门县皂市镇朱坪村,于2007年规划为建制镇的范围。王成志的损失有:1,医疗费51690.4元;2,护理费11343.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4,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5,误工费45360元[(66770元/年÷12)×9],王成志仅主张45360元);6,残疾赔偿金143906.4元(31284×20×23%);7,交通费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财产损失为11180元;10,鉴定费2082元,合计为287408.76元。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以确保行车安全。项章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强行超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项章富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因项章富所驾驶的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依规定王成志的损失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项章富按责任承担。该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还约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的用药,对非医保部分的用药应由项章富个人负担。但项章富已垫付的医疗费应由王成志返还。王成志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王成志应当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但王成志次要责任的承担在交强险赔偿之后才能计算。一审判决:一、原告王成志伤后损失共计287408.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227539.95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05539.95元);被告项章富赔偿10246.18元。原告自行承担49622.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应赔偿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入石门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43001591068050001520的账户上;二、被告项章富已垫付的医疗费减扣应承担的部分之后,余下25753.82元由原告王成志返还给被告项章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9元,由被告项章富负担3835元,原告自行承担1644元。被告项章富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执行中由被告项章富直接支付给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2623元,2016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0757元。王成志在柑橘成熟季节从事柑橘相关产品的运输工作,在柑橘生长阶段从事柑橘种植工作。一审判决合计王成志的总损失为287408.76元错误,本院核对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了王成志的总损失为285662.4元,但人民保险公司、项章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总损失287408.76元没有提出上诉,系自我处分权利,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王成志总损失287408.76元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核定王成志的医疗费为51690.4元错误,但王成志对此没有上诉,亦系自我处分权利,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一审判决没有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结合一审判决金额,本院确认一审判决划分了项章富承担70%的责任比例,王成志自担30%的责任比例,非医保用药8788.78元由项章富全部负担。另外,一审判决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总额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志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是否正确。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王成志系城镇居民,从事农产品运输、农业种植工作,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农业活动,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故王成志的残疾赔偿金为143906.4元(31284元×20年×23%),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王成志在柑橘成熟季节从事柑橘相关产品的运输工作,在柑橘生长阶段从事柑橘种植工作,故王成志的误工费应当区分工作收入进行计算。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10月,属于当地柑橘成熟季节,本院酌定王成志在9个月的误工时间内有4个月从事交通运输业,有5个月从事柑橘种植业。因王成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本院分别按照2016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623元、2016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0757元计算王成志的误工费。因此,王成志的误工费为23689元[(32623元÷12)×4+(30757元÷12)×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一审判决根据王成志的伤残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酌定王成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营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民法院对营养费的判决并非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才能确定,本案中王成志在事故发生时年满49周岁,事故导致了身体残疾,一审法院在鉴定意见对营养需要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结合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确定支持王成志的营养费并无不当,考虑当地经济实际,酌定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王成志的总损失为265737.76元(287408.76元-45360元+23689元),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王成志122000元,项章富赔偿王成志10246.18元(非医保用药8788.78元+鉴定费2082×70%),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替代项章富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90370.25元[(265737.76元-122000元)×70%-10246.18元],故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成志212370.25元,项章富应赔偿王成志10246.18元。因项章富已赔偿王成志36000元,因此人民保险公司赔偿王成志186616.43元,人民保险公司支付项章富25753.82元。综上所述,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王成志186616.43元,支付项章富25753.8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驳回王成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79元,由项章富负担4274元,由王成志负担1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972.6元,由王成志负担3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 英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修 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