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东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程东绩,男,汉族,1960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东绩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南行初字第5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行初字第5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