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085号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306号。法定代表人:陈协东,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舟滨(受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天骄国际大厦1602室。法定代表人:曾宪国,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翔(受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湖北今天律师��务所律师。被告:李阳,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帕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李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2.5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472.50元(此款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