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执费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邵国炎,金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87号之一被执行人: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530-8。法定代表人:张仲芳。被执行人: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72658909-6。法定代表人:邵国炎。被执行人:张华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婉华,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仲芳,男,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方苏英,女,194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邵国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金文娟,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邵国炎、金文娟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98296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费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