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臧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97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籍贯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刘玉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富商大道与方域路交叉口为逃避商丘市交警执法人员检查,对执法人员李某2采取用手推用脚踹的方式,将李某2从无牌农用三轮车上踹下摔倒在地,致李某2头部、右胳膊、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头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1、吴某证言;4、鉴定意见:李某2头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自愿谅解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臧洋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富商大道与方域路交叉口为逃避商丘市交警执法人员检查,对执法人员李某2采取用手推用脚踹的方式,将李某2从无牌农用三轮车上踹下摔倒在地,致李某2头部、右胳膊、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头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1日,交警支队工作人员李某2,在富商大道与方域路执勤时,两辆无牌三轮拉砖车,从富商大道与宋城路闯过来,李某2听到对讲机指示进行拦截。李某2在拦截时,这两辆无牌拉砖车胡乱拐弯,最终李某2在富商大道与方域路右转弯处拦住一辆无牌三轮拉砖车,在李某2上车劝导时,肇事司机(臧某)不听劝导,加大油门往前开,情急之下,李某2抓住方向盘,反而臧某推李某2,踹李某2,最后把李某2踹下车,并伺机逃跑,这时来了城管局的几个同事把臧某控制住,最后把臧某送到开发区分局。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臧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前科证明证实,臧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李某2头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4、谅解书证实,臧某赔偿李某2各种损失3万元,已履行完毕,李某2对臧某给其造成的损害行为给予谅解。5、证明证实,李某2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上午,我和李某2在富商大道与方域路交叉口执勤,当时臧某开着农用三轮车从南向北行驶,李某2前去拦无牌农用三轮车不让该车向北行驶,臧某不听劝阻没有停车,之后臧某用手推李某2并用脚踹李某2的身体,李某2被踹摔倒在地,致李某2受伤。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21日9时许,我在方域路与富商大道交叉口安排我们的环卫工人打扫路上的卫生,有交警在路口执勤,有一位交警拦一辆拉砖的农用三轮车,这个交警上了这辆农用三轮车,这个三轮车司机用手推,还用脚跺交警,把交警从车上弄下来,摔在地上。8、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7年6月21日,当时我和民警李某1在路口执勤,我们的对讲机喊我让我拦下一辆拉砖的农用三轮车,这时,这辆三轮车正走到我们这个执勤的路口,我就打手势示意停车,这辆车就停了下来,没有熄火,我刚上车,手扶住他的车把,这个司机(臧某)就加油门走,臧某用手推我,还用脚跺我,把我从车上跺了下来,开车跑了,当时有一辆皮卡车看到我从车上摔下来了,皮卡车上的司机���下来,把我扶起来,我们一起追这辆车,追上之后,民警就过来了,把臧某送到派出所,我就去医院看病。9、被告人臧某供述证实,2017年6月21日,我开着农用三轮车拉一车砖从南向北行驶,走到富商大道与方域路交叉口时,我看到两个交警在路口执勤,其中一位交警(李某2)拦我,当时,我开车比较慢,车没有停,李某2就上了我的车,我当时害怕车被查,就没有停车,我用手推李某2,还用脚蹬他的身体,把他从车上蹬下去了,李某2摔在马路上,我开车走了,后面有一辆皮卡车带着李某2追我,交警拦住我,就把我送到派出所。10、户籍证明证实,臧某生于1996年3月11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理、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波审 判 员 杭德领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