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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师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34号罪犯师小平,曾用名师军平,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单元***室,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绥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师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刑期执行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师小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师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师小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小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