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加平与钱宝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平,钱宝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326号原告:李加平,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告:钱宝萍,女,1972年3月4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原告李加平诉被告钱宝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加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平负担。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汤 婧审判员 许荣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